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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2024-0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快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提升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会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协会审核纳入本协会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协会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工程管理、规划与设计、施工与部品部件、教学与科研、软件开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

(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注册师),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专家入库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具有以下专业条件者优先:

(一)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二)主持或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二程项目。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装配式建筑重点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装配式建筑资深专家,予以重点入库,且不受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九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巳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协会发布专家征集的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由个人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协会递交申请;

(三)协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考核;

(五)通过资格初审和知识考核的申请人,由协会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协会将专家信息纳入到专家库。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等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后直接纳入到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学历、职称、业绩、专业能力、科研成果等资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贵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受协会委托提供以下专业技术服务:

(一)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

(二)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

(五)协助协会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六)协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协会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于预;

(三)获得协会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按照协会专家酬劳发放标准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二)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协会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协会定期将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录入到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审中的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录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一)巳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

明原因或未提前请假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于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虳;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装配式建筑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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