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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通知: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1-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标准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标准是由本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本协会组织审查、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由本协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协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协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下设科技信息部负责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明确协会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

(二)负责协会标准的规划、立项、编制过程管理。

(三)组织专家进行协会标准的立项审核、标准审查及相关专项技术论证。

(四)负责协会标准的公示、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

(五)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

 

第三章   制定、修订程序

第六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及复审等。

第七条   申请立项

(一)协会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来源:

1、本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和下达;

2、本协会会员及与本会合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

(二)申请协会标准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形成标准草案;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已落实;

4、经费已落实。

(三)协会标准主编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标准研制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标准编制的工作经历,有严谨的科

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立项申请由标准的第一主编单位向本协会提出,按照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并提交。

(五)收到立项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由本协会科技信息部上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5-9人)对项目进行审查及表决,获得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的申请可批准立项。

(六)本协会对拟批准的项目予以公示,第一主编单位与本协会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标准制定项目协议书》。

第八条   起草及征求意见

(一)经批准立项的协会标准,由第一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

1、标准名称、编制组成员、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要素应遵循项目申请书的基本框架,如需变更应提前书面向本协会申请、批准。

2、标准编制组应不少于3家单位,主编单位不多于2家。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协会标准的章节,不得挂名。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位编写人,编制组人员应不少于5人,不多于25人。

4、由第一主编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标准编制组按进度计划开展工作,产品类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相关系列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类标准的编写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三)定向征求意见

1、标准初稿形成后,标准编制组应将初稿及其条文说明、向不少于10 个有代表性的单位(或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定向征求意见(见附件2)。

2、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形成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根据定向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3、定向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四)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标准编制组应向本协会提出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申请,由协会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3)。

2、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会、编写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的官网或邮箱等。

3、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形成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的送审稿。

4、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五)送审

标准编制组向协会提出标准审查申请,送审资料(见附件4)包括如下文件(同时刻光盘随附):

(1)关于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的申请函;

(2)送审报告;

(3)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4)定向/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5)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实施许可声明表(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提供)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技术审查

(一)协会科技信息部对送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审之后上报专家委员会,遴选专家并召开标准审查会。

(二)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

1、审查专家应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确定,审查专家数量不少于7人(单数),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

2、专家应在审查会前对标准送审资料进行预审查,并在审查会之前提出详细的书面预审意见,在审查会上评议。

3、专家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长负责主持标准的逐条审查,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提前离开。

(三)标准编制组成员应全体参加标准审查会,主要编写人员不得缺席。

(四)编制组负责介绍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过程情况、专项技术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五)审查意见的确认

1、审查会应现场出具审查意见,组长和副组长应在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上手写签名,不可代签。

2、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数量的专家同意,方可视为标准审查通过。起草人及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并召开审查会。

3、协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条   标准报批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完善,形成报批稿,向协会科技信息部申请报批。报批资料(见附件7)(同时刻光盘随附)

包括:

(一)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一式三份,A4 纸打印);

(二)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 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包括:标准审查意见书、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如有)、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如有)。

3、提交报批稿后,除对少数编辑性错误进行修改(如错别

字等)外,不得再对标准关键内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进行

变更。

第十一条   批准和发布

(一)本协会科技信息部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上报协会,并发放标准编号,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二)协会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T/GDCSDA XXX - XXXX

XXX----标准顺序号,按流水号确定

XXXX----年代号

(三)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科技信息部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申请。

(四)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 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变更,最多可延长6 个月,超过18 个月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实施

(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协会和主编单位进行反馈。

(三)本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四)协会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复审

(一)标准发布实施后,本协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4 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的版权归本协会所有,由本协会统一负责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印刷、销售。

第十五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编制组应对涉及专利的标准按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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